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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伤残等级鉴定需注意的那些事

2018-04-04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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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针对伤残等级鉴定要注意的那些事进行阐述。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伤残等级鉴定往往与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款紧密相关。影响交通事故赔偿款高低的因素有很多,但决定性因素之一就是受害人伤残等级的高低。受害人伤残等级鉴定越高,拿到的赔偿款就越高。而且,每个伤残等级之间的差距是6到7万,几个等级下来可能就是几十万的赔偿款。

广州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很多人认为,伤残等级鉴定不管是什么时候去哪家鉴定机构,结果都是一样。其实这是错误的认知,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与机构的选择往往就是影响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的最大因素。鉴定过程中,选择稍有不慎,您可能丢失的就是几十万的赔偿款!车祸伤残鉴定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1、关于伤残等级鉴定的最佳时间。

    通常情况下,最佳的伤残鉴定时间一般是在伤后3个月。但是,由于每个人的体质不同、伤情恢复快慢的差别,所以鉴定的最佳时间也会有所不同。如果没把握住最佳鉴定时机,很可能导致伤残级别偏低,甚至根本评不上级别。

    2、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一般情况下,各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结论是一致的。但是当伤情属于“可评可不评,可高评可低评”的情况时,各鉴定机构的做法也各有不同。有的鉴定机构就高不就低,有的就低不就高。

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

    3、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4、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5、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6、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

    重新鉴定的情况包括两种,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另一种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伤残鉴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代理人不应轻言放弃、“吊死在一棵歪脖树上”。

    7、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所以,受害人一定要慎重选择鉴定机构。选择机构前,可以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的意见。国晖律所专注交通事故12年,实行“打赢官司后收费”的模式,为7万余名受害人索赔近15亿的赔偿款!国晖法律服务统一热线:400-0022-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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